TEL:133309944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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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人: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(zhèn)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四川首創(chuàng)知識產(chǎn)權代理有限公司
被異議人:劉永乾
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(zhèn)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劉永乾經(jīng)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《商標公告》第68634331號“曲師衡倡”商標提 出異議,商標局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受理。被異議人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答辯。
根據(jù)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,經(jīng)審查,商標局認為:
被異議商標“曲師衡倡”指定使用于第33類“果酒(含酒精);開胃酒;
葡萄酒”等商品上。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及第52522044號“衡 昌”、第8654258號“衡昌酒房”、第14514303號“衡昌酒莊”等商標核定使用 商品為第33類的“蒸餾飲料;白酒;葡萄酒;烈酒(飲料)”等。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、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,屬于類似商品。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 近,故雙方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誤認。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,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《商標法》第四條、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等證據(jù)不足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商標局決定:第68634331號“曲師衡倡”商標不予注冊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(nèi),向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申請復審。
2024年1月19日
抄送:貴州智誠者知識產(chǎn)權服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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