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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局每年收到的注冊商標申請中
有眾多商標因為易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
容易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而遭駁回
不予核準注冊
究竟什么樣的商標易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?
又該如何判斷呢?
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
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,其中第(八)項規(guī)定“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”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3條明確指出: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,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影響。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,由于商標法已經(jīng)另行規(guī)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,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。簡而言之,“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”,是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標志,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已有明確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參考商標局、商評委制定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, “其他不良影響” 包括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,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,有害于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,與我國各黨派、政府機構、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,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,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、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,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以及由企業(yè)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(yè)名稱,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(zhì)性差異,容易使公眾發(fā)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幾種常見類型?!叭菀渍`導公眾” ,又列舉了幾種情況,包括: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(zhì)量等特點產(chǎn)生誤認;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,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;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,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;公眾熟知的電影、電視節(jié)目、廣播節(jié)目、歌曲的名稱,指定使用在影視、音像載體的電影片、電視片、唱片、光盤(音像)、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。根據(jù)新修訂的《商標法》,對于“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(zhì)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” 應納入到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調(diào)整,但其他情況,比如公眾熟知的書籍名稱、游戲名稱、影視名稱等,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,仍然應該適用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來調(diào)整。
商標標志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響,但因申請主體與商標標志本身所包含的信息存在實質(zhì)性差異而導致不良影響的,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:
1將企業(yè)名稱的全稱、簡稱或相關名稱注冊為商標的情形
對于此類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斷,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院較為一致的做法是,以商標與商標申請人名義是否一致作為判斷標準:如一致,則允許其注冊;如果不一致,則認定其具有不良影響,不予注冊。比如,在“THE HARRIS PRODUCT GROUP” 商標糾紛案中,二審法院認定,林肯公司的商號為“LINCOLNGLOBAL.INC” ,與申請商標并不一致,由林肯公司申請注冊“THE HARRIS PRODUCT GROUP” 商標,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HARRIS產(chǎn)品集團,這種對相關公眾的誤導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,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,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所稱的“不良影響” 。
當然,如果申請商標所含的企業(yè)名稱與申請人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,且使用方式符合商業(yè)慣例,一般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,此種情況下,才能認定申請商標沒有不良影響。如“稻花香集團” 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,商標申請人不僅證明其是“湖北稻花香集團” 的母公司,而且提交了湖北稻花香集團同意商標申請人注冊“稻花香集團” 商標的書面證明,才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。再如“希望杯全國數(shù)學邀請賽HOPEsince 1990及圖” 商標駁回復審一案,商標申請人提交了證據(jù)表明其是“希望杯” 全國數(shù)學邀請賽的組織者,且其他參與單位也都同意申請人注冊申請商標,最終獲得商標注冊。
2申請商標包含其他地名的情形
參考商標局、商評委制定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,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,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,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,不會使公眾發(fā)生商品產(chǎn)地誤認的,允許注冊;如果不存在前述特定聯(lián)系,則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。
3申請商標包含名人姓名的情形
實踐中存在大量以名人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,如果申請人為名人本人或者合法授權的主體,則準予注冊;如果不是,在一些案件中,商標評審委員會或法院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禁止其注冊。
4以宗教場所的名稱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
參考商標局、商評委制定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,以宗教活動地點、場所的名稱、圖形或者其組合申請商標注冊,屬于有害于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“其他不良影響” ,一般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。但是,根據(jù)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(guī)定,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(yǎng)企業(yè),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,宗教組織和經(jīng)其授權的宗教企業(yè)可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。也就是說,是否核準宗教場所商標的注冊,取決于申請主體的身份與商標標志本身的專屬性、關聯(lián)度。
結(jié)合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以及一系列判例,我們可以得出一條規(guī)律,如果一個商標標志包含一些具有強烈指示作用的要素,比如企業(yè)名稱、姓名或地名,或者公眾熟知的書籍名稱、游戲名稱、影視名稱,如果申請主體與商標標志本身包含的前述信息存在特定的關聯(lián)關系,則不妨礙這類商標的注冊和使用;但是,如果兩者存在實質(zhì)性差異,則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、產(chǎn)地以及由來源、產(chǎn)地決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質(zhì)量、信譽產(chǎn)生誤認,損害不特定多數(shù)消費者的利益,進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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